发布者:王天宇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30日 599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24)渝0106民初xxxx号
原告:xxx,女,19xx年xx月xx日出生,x族,住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,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。
被告:重庆市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,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。
法定代表人:xx,执行董事兼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天宇,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xx,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原告xx与被告重庆市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。原告xx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,本院予以准许。
据此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xx元(原告已预交),由原告xx负担。
审判员
法官助理
书记员
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